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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11-21 19:05

重磅|多场直播 线下招商活动|2022成都市体育资源招商推介城市行 附部分区县体育产业惠企政策汇总



编者按


为促进成都体育产业建圈强链,进一步推进世界赛事名城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全力以赴拼经济、促发展、搞建设的要求,成都体育局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为企业、资本和人才提供在成都发展体育的入口和机会,更好地推动成都体育产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提升成都体育产业资源聚集力和产业竞争力。特别策划“与蓉共创美好体育生活”成都体育合作资源招商推介城市行活动,本次活动由成都市体育局主办,北京体银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承办


体银商学特为本次活动整理了成都市东部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温江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大邑县的体育产业惠企政策并进行了汇总。此外,体银视频号还将陆续为成都市新都区、彭州市、东部新区、武侯区、龙泉驿区以及成都明星体育企业做预热专场直播,欢迎大家预约收看。

现开启体育资源招商推介交流群

欢迎有意愿的优秀体育企业入群 

入群需要备注“公司+名字+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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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系列政策体育产业专项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武侯区体育产业发展,形成产业聚集,强化赛事落地,提升体育品牌影响力,构建优势体育产业生态体系,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武侯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武侯区文创产业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业、体育产业园区(基地)、体育产业项目及赛事。其中,本专项政策所称体育企业是指从事句含体育竞赛表演业、健身休闲业、场馆服务业、体育中介业、体育培训业、体育传媒业以及体育用品业等在内的企业、单位、创意团队。


第三条 鼓励体育企业落户发展。

(一)在武侯区新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 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 80%、60%、40%给予产业扶持。上述企业在武侯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元/月/平方米,在 500 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若上述企业被认定为投资促进市级重大项目的,则一次性租房补贴可提高至 40元/月/平方米,时限不变。


(二)新进入武侯区的体育企业为世界 500 强(前三年入选过《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 500 强企业榜单);中国 500 强(前三年入选过《财富(中文版)》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榜单 )、美欧日 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前三年入选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榜单)、中国民营 500 强(前三年入选过全国工商联或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中国统计协会等单位联合发布的榜单 )、新经济 500 强、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 1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和体育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 80 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如上述企业在武侯区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的,经区投资促进和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增加 30 万元的开办奖励。


(三)新进入武侯区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公司投资控股且具备结算功能的体育企业,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四 )对新注册落户武侯区的体育产业外商企业投资体育项目(含中外合资体育企业及中外合作体育企业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0 万美元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25%)外资部分的 2%(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项目的奖励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四条 鼓励体育企业发展壮大。

(一)享受完武侯区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后,年度经济贡献在 50 万元(含)以上,且对武侯区年度贡献较上年增长 5%-10%(含)、10%-15%(含)、15%以上的,分别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 30%、45%、6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二)对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的,给予 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单位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3000 万元(含)以上的体育企业,通过武侯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且担保费率在 2.5%以内)的,经区体育和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对该企业按担保额1.5%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四)对引进武侯区的体育产业总部企业用于体育产业项目的贷款,经区体育和金融主管部门认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对同一项目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场馆建设。

(一)对在武侯区内新建适用于单项或多项赛事或活动的体育场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场馆建成营运1 年后,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基础设施建设总额的 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场馆建成营运1年内自主引进第六条所列赛事的,补贴比例提高到10%,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二)对已建成场地进行改建或翻修,且改造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场馆建成营运1年后,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按照投资总额的 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场馆建成营运1年内自主引进第六条所列赛事的,补贴比例提高到 10%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运营单位举办高端体育赛事。

(一)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确定在武侯区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单项体育赛事,按照国际体育赛事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等,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A类、B类、C类国际体育赛事每次不超过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办赛资助。


(二)在武侯区举办国际高水准单项体育赛事的分站赛、资格赛、积分赛等,按照国际体育赛事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等,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 A类、B 类、C 类国际体育赛事每次不超过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的办赛资助。


(三)在武侯区举办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次不超过 50 万元的办赛资助。


第七条 鼓励电竞业发展。

(一)支持电竞俱乐部(战队)设立发展,对引进或拥有在联赛(次级联赛除外 )、杯赛、国家级(体育总局 )、国际级电竞赛事中取得名次的电竞选手的俱乐部(自成立之日起须成立3个单项游戏分部且至少拥有一个团队游戏项目 ),给予补贴奖励。

1.对入驻武侯区的电子竞技俱乐部分别按照一线(参加过国际级比赛)、二线(参加讨国家级(体育总局)杯赛、联赛(次级联赛除外)比赛 )、三线(参加过次级联赛)电子竞技俱乐部等级,每年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万元的运营补助,时限两

年。

2.在国际和国家级(体育总局)电子竞技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电子竞技俱乐部,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在武侯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


(二)培育电竞 IP。开发具有武侯元素的电竞IP,且能够连续开展3年及以上的赛事活动,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第一年参赛队伍不少于 10 个省市代表队或成立1年(含)以上的俱乐部(战队),按照 IP 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

次性补贴:第二年参赛队伍不少于 15 个省市代表队或成立1年(含)以上的俱乐部(战队 ),按照IP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第三年参赛队伍不少于20个省市代表队或成立1年(含)以上的俱乐部(战队),按照 IP收入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如第三年衍生到国际赛事,按照 IP 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第四年衍生到国际赛事,按照 IP收入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落户武侯区的国家级以上电竞赛事的,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按照赛事实际投入的 20%,给予每次不超过 300万元的办赛资助;对在武侯区创立区域性、地区性品牌电竞赛事的,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按照赛事实际投入的 20%,给予每次不超过 50 万元的办赛资助。


(四)对落户武侯区的最高级别的单项电竞赛事,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按照赛事实际投入的 20%,给予每次不超过 300万元的办赛资助。


第八条 鼓励发展高端体育培训业。对从事以技能训练、体育从业等为目的的体育培训机构,年

度经济贡献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经区教育和体育主管部门认定,对企业购置经营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 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租赁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5 元/平方米/月,在 1000 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


第九条 支持组建行业协会(联盟)。

服务于武侯区体育产业发展,依法在武侯区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体育产业行业协会(联盟),全年组织或参与国际、国内会展5次及以上,且组织内部交流、培训活动超过 10 次及以上,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按活动举办费用或参与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十条鼓励体育产业科技创新。

(一)区内高校院所、领军企业、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研发体育用品制造、运动康复等体育类技术并获得国家专利局或其他权威机构认证的,经区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给予 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体育企业代表武侯区参加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活动,活动方案报经区文化主管部门同意,按单个企业参会综合费用的 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参加省市及武侯区组织的体育产业会展,展出面积不低于50 平方米的,按展位费的 50%给予参展企业和相关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享受本政策扶持、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必须在武侯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企业在武侯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 10 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武侯区的企业,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扶持资金利息;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补贴和资助的企业管理者所在企业也须符合本款之规定。


第十二条同一体育企业、项目同一年度申请了武侯区其他相关政策扶持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全部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税收关系所属地(街道或武侯新城)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初宙后送本政策规定的相关条款认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宙查,宙查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宙批实施。


第十四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 30日后施行,有效期4年。本政策各条款由成都市武侯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解释。政策中涉及扶持、奖励、补贴和资助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予以调整。


《彭州市引进高等院校和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激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德眉资同城化等重大战略,加快构建与成都中心城区紧密融合的产业生态圈,大力发展教育文体事业,全力引进高等教育阶段学校,奋力打造践行新发展理念的立体山水公园城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37号)和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四大提升工程”实际,制定本激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有效期内新引进彭州市的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奖补对象。


二、土地供给

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供应价格体系精准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18〕51号),土地供给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政府(含国有公司)投资使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城市规划确定的高校项目和文化、体育产业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投资建设为非营利性项目的,可依法按程序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在充分考虑士地成本的前提下,划拨供应价格可按宗地所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出让基准地价的80%执行。


(二)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高校及文化、体育产业项目:

1.可按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起始(叫)价。

2.教师公寓等用地可按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自建,或按规定享受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有关待遇。


三、税费支持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成都市和我市教育建设项目、产业项目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四、资金奖励、补助

(四)对每所高校新建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图书馆、影剧院(艺术中心)、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展览馆等设施,可实行“先建后奖"的补贴政策,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


(五)对每所高校新建的上述开放共享的设施之外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六)对引进的高校,根据我市产业能级提升需求和城乡品质提升需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合作培养人才、共建实训基地等,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


(七)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博物馆等文化产业项目,坚持非营利公共性服务,且面向社会免费开放正常运行的,根据博物馆的不同等级或不同类型,可申请项目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申报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同一文化产业项目只能申请一个补助项目。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

1.承担青少年业余训练并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四川省级、成都市级相关基地称号的社会化体育场馆,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承办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比赛的社会团体或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建设向社会开放的单个标准足球场地,建成后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以上资金奖励、补助的资格认定由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确认。


五、人才激励

(九)对参加国家级、四川省级、成都市级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演出赛事获得相应奖项的运动员、演出人员、教练员,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地方有重大贡献、具有代表性、获得彭州市及以上级别的非遗传承人等,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其他政策

(十)高校的成果转化和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在彭州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含项目基本建设及房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达1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当年我市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投资额超过30亿元以上的,奖励年限可适当延长,但奖励总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

(十一)鼓励支持高校与本地国有公司合作,共建共享。

(十二)引进高校和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对我市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产业支撑、城乡品质提升等起到基础性作用和重大贡献的,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七、附则

(十三)本办法中“不超过”指:含本数。

(十四)本办法由市商务投促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失效后,尚在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政策的项目或奖补对象,继续享受至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奖励政策结束时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成都市锦江区招引培育体育产业的若干政策》



根据通知,现就我区《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提升“1+3+3”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提升“1+3+3”产业体系的人才引育政策》、《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提升“1+3+3”产业体系的金融服务政策》、《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提升“1+3+3”产业体系的场景营造政策》中所涉体育产业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梳理如下。


一、产业扶持政策

(一)支持结算型总部企业提高能级

1.对新引进的结算型总部企业,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起5年内分别按年度区级实际贡献的100%、100%、80%、80%、80%给与扶持。

2.存量结算型总部企业(含存量企业转为结算型总部企业),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在200万元(含)以内的,按增量部分50%给予奖励;之后,增量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奖励比例再增加2%,以此类推,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90%。

3.对分公司性质的总部企业提升为子公司并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以其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专精特新型行业企业提质增效

4.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区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补,其中区级一次性奖补15万元;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区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其中区级按上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100%,最高给予5万元奖补。对新迁入本区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5.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到 5%且年度研发投入超过 1000 万元的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 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6.支持企业拓展市场。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办锦江区主导的有重大影响的大型节会、论坛、文化展览、体育赛事、知名品牌发布和各类新经济创新等活动,经各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其总费用支出扣除上级补贴后余额部分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由区政府组织企业、社会组织、商个体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大型会展活动,经认定,对其按实际场租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同一对象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企业、社会组织在锦江区举办的展会项目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举办的国际会议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全年拓展市场补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成长型创业企业壮大规模

7.企业首次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含),按上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含)奖励。

8.对经认定的创业企业,以正式在职员工人数为基数,按照人均10平方木办公场所,3年内给予办公用房租金1.5元/平方米/天补贴,每季度兑现一次,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9.对连续进入成都市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库的种子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和四川省瞪羚企业,按上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含)奖励。


(四)支持现代商贸业领跑发展

10.支持首店入驻。新引进的国际一线品牌首店、国际知名品牌首店,分别给予引进方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引进方年度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在锦江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开设的上述首店,给与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支持直播电商发展。对新设立或迁入锦江区区的直播电商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满一年每满1000万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全国主流电商直播平台排名前10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支持消费新场景打造。对在我区打造沉浸式、体验式、策展式等消费新场景的法人企业,参照三年内区级实际经济贡献,对投入装修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消费示范场景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支持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年零售额5亿元以上的,且在自身经营场地内自建实体直播间的,按每个直播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4.支持新零售企业发展。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统计的企业,对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汽车类除外)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零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含汽车类)的给予10万元奖励,之后,零售额每增加1亿元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纳入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统计的存量企业且年零售额同比增幅超过区级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幅的,年零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以后每新增5亿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5.支持高端商务服务企业发展。新引进的商务服务企业且纳入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统计,对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对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贴;之后,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的,给予20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纳入锦江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存量商务服务企业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增幅的,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以后每新增5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6.支持外贸企业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外贸企业当年进出口总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存量内贸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当年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存量外贸企业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新兴金融业创新发展

17.支持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入驻。实缴资本达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数字传媒业壮大发展

18.鼓励数字传媒企业创新和壮大发展。对企业新开发的具有数字作品创作、出版等功能的平台,年度访问量首次达到5000万次以上的,按企业该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80%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此类新平台,按企业该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80%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新上线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演出、网络节目、网络音乐、网络文学、游戏动漫等原创数字作品且该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第二年起,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按增量的1%对其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都市文旅业串链发展

20.支持体育产业聚集发展。企业在锦江区建设体育产业园区、入驻园区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企业缴纳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园区企业区级实际经济贡献总额的10%给予园区业主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人才引育政策、金融服务政策及场景营造政策

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皆可申请我区发布的《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提升“1+3+3”产业体系的人才引育政策》、《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提升“1+3+3”产业体系的金融服务政策》、《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提升“1+3+3”产业体系的场景营造政策》中全部政策。



成都市锦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3月14日


《都江堰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落实《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等三项产业政策的通知》(都办发〔2021〕10号)文件要求,确保政策执行合法合规,使用高效,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支持作用,针对该文件中的《都江堰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招引及商贸服务政策部分(《政策意见》第二条—第十九条)


(一)申报总体要求

1. 支持对象

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都江堰市,符合都江堰市服务业产业发展方向,依法经营并在都江堰市产生经济贡献的独立法人企业、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个体商户以及“附则”中规定的实施主体等(以下均简称“企业”)。

2. 申报基础材料

企业申报项目需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运行情况、申请支持条款及资金金额等内容;

(2)项目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纳税相关证明材料(或有无须缴税的证明材料);

(5)企业申报承诺书。包含申报材料、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承诺连续正常经营存续期不低于10年,申报项目未享受国家、省、成都市及都江堰市本级其他类似财政扶持资金等承诺。

3. 申报时间

项目招引及商贸服务政策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3月1日—3月31日,当年申报上年的奖扶资金,相关数据统计周期为1月1日—12月31日。


(二)申报程序

1.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企业按项目执行期间规定的时间,将申报材料(纸质资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档资料一份)报送至辖区镇(街道)。

2. 项目初审。由各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纸质材料和电子版资料报送至市商务和投促局。

3. 项目复审。由市商务和投促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辖区镇(街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联评联审,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审批。

4. 资金拨付。在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市商务和投促局,由市商务和投促局按财政资金审批和拨付流程拨付给申报企业。


(三)申报要求

1. 申报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与中央、四川省、成都市同类财政资金进行重复申报。

2. 申报的相关事项按《都江堰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第四章“附则”规定执行。

3.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支持经费的企业,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材料要求:

(1)数量要求。申报文件采取纸质文档方式,申报数量一式三份。

(2)复印件要求。申报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要清晰,且必须加盖申报企业鲜章,费用凭证复印件、银行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财务鲜章;资料较多的在首面加盖申报企业鲜章并加盖骑缝章。

(3)装订要求。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完整,并将所有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统一编制目录和页码。


(四)其他

1. “申报基础材料”为申报企业在申报扶持政策时所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企业另需提供实施细则中“项目证明材料”内容;如市商务和投促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报企业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时,申报企业有义务配合提供。

2. 市商务和投促局根据政策执行、评价反馈等情况,可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或出具政策解释,并以最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或政策解释为准。

3.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和投促局负责解释。


《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体育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推动都市文化体育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夯实提升金牛品质、打造金牛品牌、重振金牛雄风的产业基础,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符合都市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支持参与重大项目投资运营。鼓励参与金牛区重大功能性文体旅项目投资或运营,自注册之日起,对1年内利用社会资本、实际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不含土建)及以上或营业收入达到 300 万元及以上的新注册文体旅企事业单位,经认定,按照实际投资额或年度营业收入的 3%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条支持打造特色产业载体。鼓励利用旧厂房、存量楼宇、城市更新空间等发展文创、旅游、电竞、数娱等新业态,对场地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年度营收不低于 2000 万元、5000万元、1 亿元的产业园区,连续三年给予运营机构 20万元、50万元、100 万元的支持。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体育、旅游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单位、项目)的,经认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打造具有创意特色,发展文创、体育、旅游等新兴业态的产业示范空间、示范消费场景或新评定的市级主题旅游地,经认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举办重大节会赛事。对在金牛区举办大型演艺节会,同一活动票房收入不低于 300 万元且活动规模累计达到1万人、2 万人、3 万人及以上的,经认定,按其实际投入经费的10%、20%、30%分别予以支持,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 300 万元。对落户金牛的全国知名体育赛事和国际知名体育赛事,按照赛事级别、赛事规模、赛事影响等,经认定,按其实际投入经费的 10%、20%、30%分别予以支持,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 300 万元。由金牛区组织在市级及以上大型文体旅会展活动中设立展位的企事业单位,经认定,给予5-1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事业单位年度累计支持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促进旅游业提质增效。对新评定的国家、省、市级精品景区品牌(包括但不限于 A 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分三年按照 50%、30%、20%的比例予以奖励。对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新打造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企业,根据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两个阶段,经认定,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中五星级旅游饭店标准的,分别按照每个阶段实际资金投入的 20%(不超过 200 万元)、4%(不超过 800万元)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支持(建设运营阶段分三年按照 50%、30%、20%的比例予以支持)。对新评定且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绿色旅游饭店、文化主题饭店、智慧酒店和精品民宿,按照市级奖励标准,配套给予同等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为金牛首店并在国际权威杂志《HOTELS》年度评选中上榜的,经认定,对在国际酒店集团排名中位列前十的国际酒店高端品牌,排名第一的给予项目业主单位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排名第二至第十的依次按 10%递减给予项目业主单位一次性奖励;对在国内酒店集团排名中位列前三的国内酒店高端品牌,依次给予项目业主单位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旅行社组织省外旅游团体在金牛区范围内酒店宾馆住宿1 晚及以上,每年达到 5000 人次、10000 人次的,分别给予旅行社和宾馆酒店各 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旅行社组织入境旅游团体在金生区范围内酒店宾馆住宿1晚及以上,每年达到 2000 人次、5000 人次的,分别给予旅行社和宾馆酒店各5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对参加国际高水平职业联赛和全国顶级职业联赛的职业俱乐部,按照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赛事规模、赛事影响力、实际投入和参赛成绩等,经认定,给予每赛季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经民政部门新评为3A、2A、1A 的体育社会团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电竞产品研发运营。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正式上线两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游戏产品,单项研发投入不低于500 万元且年度营收不低于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总额的 5%、7%、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六条,支持影视产业发展。支持影视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配套齐全、服务完善、具有一定规模的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对基地面积达 1000 平方米(含)及以上,实际资金投入达 1000 万元(含)、3000 万元(含)、5000万元(含)及以上的,分别按照实际资金投入的 3%、5%、7%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鼓励影视作品创作生产。对企事业单位投资额度 1000 万元(含)以上,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上映的影视作品,经认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展现金牛文化底蕴和精神风尚的原创影片按实际投资额上浮 0.5%),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企事业单位原创并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首播的日视剧作品,经认定,给予每集 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其他频道或央视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或国内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由视剧作品,给予每集0.5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事业单位作为电影作品出品方或主要生产制作方(含拍摄、创意、剪辑等前后期),进入院线公映且主要经济贡献在金牛区的原创电影作品,票房在 3000 万元(含)、6000 万元(含)、1 亿元(含)、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支持合法原创音视频传播。对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合法原创音乐、视频作品,单个作品于一个发行年度内,在主流平台点击量累计达到 2000 万次、3000 万次、5000 万次及以上的,

经认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展现金牛形象、文化元素或精神风尚的作品依次上浮 20%的奖励),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八条,促进文化艺术行业发展。对引进或举办国内外经典剧目演出,年度演出不低于 20 场次,在金牛区年度结算总票房收入达到 300 万元、600 万元、1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单个剧目 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列入金牛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功完成晋级申报并获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复的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含学校)和优秀实践单位,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文学艺术类、文创工艺类、音乐影视类、旅游商品类等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授予相关奖项的文化作品(产品),经认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第九条,享受本政策奖励和扶持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金牛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 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金牛区的,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按本政策第七条享受了奖励的原创音视频作品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侵权作品或不合法作品的,应退还已取得的奖励金额;按本政策第四条享受了星级酒店评定阶段性奖励的企业,若未成功挂牌,应退还 50%已取得的奖励金额。


第十条鼓励引导成都交子文创股权投资基金等区级产业发展基金优先投资金牛区文创企业(项目),优化文创企业融资环境,助力金牛区文创产业提质增效、蓬勃发展。


第十一条 本政策涉及晋升等级的条款,参照每个等级的支持标准给予差额支持。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执行本政策时,同类型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金牛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区文体旅局具体负责解释。


《青白江区促进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4+6”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20)10号)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促进青白江区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聚焦短板行业“零突破”、支撑行业“增数量”、优势行业“造龙头”,持续优化现代服务业产业结构,聚焦国际化产业链、要素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五链融合”,发展临港生产性服务业和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构建链接全球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加快推进“对外交往引领区、开放产业集聚区、改革创新示范区、国际品质生活区和陆港主枢纽”建设,打造现代化国际化的成都北部中心,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上规上限

第一条 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零售业企业首次上规上限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班子1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对除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零售业企业之外的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上限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班子8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工商户首次上限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上台阶

第四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20亿元(含)、3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以上的规上限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营利性服务业、零售业、餐饮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班子10万元、12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年营业收入上一年度正增长且当年较上一年度增长30%及以上、60%及以上、100%及以上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班子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对经济贡献度大、成长性较好等发展突出的服务业企业,评选“优秀服务业企业”“优秀服务业企业家”等奖项,适时进行表彰。


三、附则

第七条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工商登记、税收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青白江区,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上规上限上台阶政策条款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含区属国有公司),且企业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八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予享受扶持政策。


第九条本政策所涉及扶持奖励均为税前,个人所得税由资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政策第一条至第五条,企业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本政策如与区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扶持,扶持政策均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企业单独或共同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除追回骗取的所得外,将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细则由区商务局另行制定。企业上规上限由区统计局认定,企业年营业收入由区税务局认定。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青羊区促进企业上规(上标)及上规(上标)企业做优做强若干政策》



为加快培育优质市场主体,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上规(上标)及上规(上标)企业做优做强,建设现代总部经济高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统计关系在青羊区,符合青羊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法人企业、视同法人单位和非同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上规(上标)入库。

1.首次上规企业奖励。对达到国家标准,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规模以上工业),区商务局(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和规模以上服务业),区住建交局(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

2.“四上”企业报表人员补贴。对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报表质量较高的“四上”企业,按100元/月标准给予企业1名报表人员最高1200元/年的工作补贴。[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规模以上工业),区商务局(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和规模以上服务业)区住建交局(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

3.文创企业纳统补贴。对青羊区首次纳入成都市文创产业统计的标上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一次性补贴0.2 万元。对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报表质量较高的标上文创企业,每季度给予企业1名报表人员200元工作补贴。(责任单位:区文体旅局)

4.工业企业上规贡献奖。“新上规”工业企业支持享受市级上规贡献奖,按上规时核定的年度营业收入分三档给予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按照原政策执行,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二)支持上规(上标)企业做优做强。

5.批零住餐和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稳规成长奖。对年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额)等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额(营业额)已达到上述标准,且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幅的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年增长率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批发业销售额增幅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额)等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当年全区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平均增速以上,且营业收入额总量排名在全区前40位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可用于对经营团队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6.工业企业稳规成长奖。首次上规的工业企业支持享受市级稳规成长奖,自上规当年起连续两年年度营业收入均保持在15%(含)以上增速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保持在25%(含)以上增速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7.建筑企业稳规成长奖。本区存量建筑业企业建筑业总产值年度达到100亿50亿、10亿月较上年产值增幅分别不低于10%、20%、30%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本区存量建筑业企业连续3年建筑业总产值在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且本年度同比增速达到50%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交局)

8.文创企业稳标成长奖。对年度增加值达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上(含)且增幅超过全市文创产业增加值增速的标上文创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年度增加值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且连续2年同比增速达到50%的标上文创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文体旅局)


三、附则

9.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补贴等扶持,同类性质政策企业可就高不就低选择申报,不可重复享受。企业年度享受的政策扶持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地方贡献,企业上规(上标)入库奖励补贴除外。

10.享受稳规(稳标)成长奖的企业,下规(下标)后再次上规(上标),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11.“四上”企业报表人员补贴、标上文创企业报表人员补贴可试点“免审即享”。

12.本政策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为准。我区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1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4.本政策由各责任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双循环”,积极唱好“双城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创新发展动能,助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十)支持文体旅产业提质发展

第二十九条 文体旅产业园区(景区)升级奖励。鼓励市场主体创建特色文体旅产业园区(景区),对新创建国家(AAAAA)、省(AAAA)、市(AAA)文体旅融合园区(景区)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择优遴选各级别奖励园区(景区)各不超过2个。


第三十条赛事品牌打造补贴。支持重大赛事举办,对在本区范围内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重大体育赛事的赛事承办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三十一条音乐品牌打造奖励。支持音乐企业打造本土知名的原创音乐剧目或音乐节 IP,对音乐企业举办的大型知名音乐剧目演出,年度演出不低于 200 场次、年度总票房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 500 万元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成都东部新区关于未来之城产业生态圈加快集聚成势的若干政策(新区18条)》




第一章总则

为加快成都东部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供应链、要素链“五链融合”,快速集聚、成型成势,结合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成都东部新区发展定位,制定本政策(以下简称新区18条)。


第二章支持企业快速落地建设——做大产业链

第1条鼓励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对新引进符合成都东部新区主导产业方向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符合市级以上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下同),按照投资规模和建设进度给予开工奖励。总投资30亿元(含)—50亿元(不含)及50亿元以上(含)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在土地成交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的,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分阶段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的开工奖励;在土地成交后3个月至1年内开工建设的,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分阶段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的开工奖励。总投资30亿元(不 含 ) 以 下 的 重 大 产 业 化 项 目 , 在 土 地 成 交 后 1 年 内 开 工 建 设的,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周期分阶段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开工奖励。


第2条鼓励企业加快落地运营。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内知名企业的全国性总部和区域性总部,经认定,分别给予1000万、200万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对新引进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高能级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3条鼓励企业多作经济贡献。对新引进的总部型、研发型和生产型高能级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根据其经济贡献给予扶持。年度经济贡献在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及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逐年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50%、60%、70%、80%给予扶持。


第三章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做优创新链

第4条鼓励引进研发中心。对中央直属企业、知名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知名高校院所在成都东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 资 格 , 符 合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的 研 发 中 心 , 根 据 研 发 团 队 落 地 规模、实际投入及研发水平等指标,经评审,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5条鼓励“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对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称号的企业落户成都东部新区并实际投入建设的,经认定,分别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6条鼓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等称号,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成都东部新区科技创新平台,经评审,分别给予国家级1000万元、省级200万元奖励。对在成都东部新区开展服务、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照其对外服务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第7条鼓励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获得国家级、省级立项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落户成都东部新区,建成后,可分别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100%、省级专项支持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拥有高校院所科研成果,经过确权后在成都东部新区落地转化的项目,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含)以上,可给予项目公司100万元奖励。


第四 章 支 持 企 业 提 升 产 业 能 级 — — 做 强 价 值 链

第8条鼓励快速聚集上市公司。对境内外上市(新三板除外)企业,在成都东部新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成都东部新区纳税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9条鼓励引进国际化商贸服务业企业。对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品牌零售企业在成都东部新区开设“中国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的,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营规模,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国际顶级品牌、“中华老字号”等知名连锁企业,落户成都东部新区并实际投运的,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营规模,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励。


第10条鼓励功能性业态落户建设。对国内外大型品牌商业综合体企业,落户成都东部新区并实际投运的,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营规模,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国内外企业落户成都东部新区,并实际投运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大剧院、音乐厅、美术馆、电影院、文体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营规模,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11条鼓励打造高水准未来赛道新场景。鼓励企业独立或牵头 组 建 “ 城 市 未 来 场 景 实 验 室 ” , 围 绕 智 慧 医 养 、 体 育 康 养 、 数字文娱、文化创意、在线教育、智能制造、智慧物流、智慧社区等领域,开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融合创新的场景实测,验证商业模型,评估市场前景。对取得“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揭榜挂帅项目立项的企业,根据实验室规模、对外服务能力等分阶段给予项目成本的15%、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五章支持企业强化市场开拓——做实供应链

第12条鼓励引进专业化贸易机构。对取得专业流通领域全国总代、地区首代资质的企业,在成都东部新区注册独立法人机构,当年进出口贸易额突破5亿元或5000万美元的,经评审,按

照其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成都东部新区注册落户的其他专业化贸易机构,当年进出口贸易额突破10亿元的,按照其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13条鼓励第三方服务平台建设。对在成都东部新区注册落户并提供服务的具有各类集成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组织生产、物流分销、终端管理、金融服务、品牌营销等功能的供应链第三

方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其对外服务费用的5%给予补贴,单个平台年 度 补 贴 最 高 不 超 过 2 0 0 万 元 。鼓励引进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为成都东部新区企业提供财务及法律咨询、市场预测、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等多元化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金的5%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14条鼓励高水平会展活动落地。鼓励企业或机构在成都东部新区举办具有品牌效应或者对成都东部新区经济社会等领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国家级、国际型展览会议,经认定,给予其单场总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支持企业构建资源优势——做精要素链

第15条鼓励股权交易活跃。重点鼓励各类基金落户成都东部新区。公募基金落户且资金总规模达到相关要求,经认定后,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给予5000万元奖励;私募基金落户且资金总规模达到相关要求,经认定后,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基金投入成都东部新区项目的,按照其实投资金的1‰,另行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鼓励落户的各类基金多为成都东部新区作贡献,按其所投项目退 出 时 产 生 的 企 业 利 润 和 个 人 收 入 对 成 都 东 部 新 区 地 方 经 济 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16条鼓励债权融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在成都东部新区开展投贷联动试点,为企业提供“入园贷”“租金贷”“合同贷”“批件贷”(不包含房贷)等业务,试点银行开展的投贷联动业务中的贷款如发生风险,经认定,可视情况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第17条提供高端人才服务。对新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骨干,经认定,按照分类、分层、分批的原则,可享受成都东部新区优先医疗和子女区属学校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服务保障。对新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骨干,经认定,可拥有成都东部新区购房资格。对新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骨干,经认定,可在天府国际机场高端人才贵宾服务厅享受出行便利等贵宾服务。强化业界共治,对有意为成都东部新区开展投资促进工作的业界知名人士等,可授予成都东部新区投资促进形象大使荣誉称号。


第18条提供企业全生命周期用地保障。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成都东部新区提供从创新孵化、中试生产、规模生产、总部结算和物流流通等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载体和用地

保障。


第七章附则

(一)本政策由成都东部新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本政策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施行之前已签订协议或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仍按原协议、原政策执行至扶持期满。


《成都市温江区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温江区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强化赛事落地,提升体育品牌影响力,加速产业聚集,助力成都世界赛事名城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

(一)扶持范围。本措施重点扶持形式包含体育竞赛组织、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等在内的企业、单位、创意团队。


(二)扶持对象。本措施所支持的对象是指工商登记、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等均在温江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企业,投资机构及体育产业园区(基地)、体育产业项目的运营机构(品牌赛事活动除外)。


二、扶持内容

(一)鼓励体育企业发展壮大

1.对被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示范项目的,给予 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报国家、省、市奖项的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或示范基地,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地方实得在 50万元(含)以上,且对温江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 10%(含)-20%、20%(含) -40%、40%(含)以上的,分别以其对温江区年度地方实际贡献增长部分的 20%、40%、60%为参照数给予政策扶持。


3.实施“上市倍增行动计划”支持民营体育企业上市挂牌,按照《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设施建设

1.充分开发利用城市公园、社区闲置空间、郊野户外、公共绿地等资源,建设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在建成投运后,达到国家体育设施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后并承担公益职能的,给予体育设施建设总额 20%的投资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2.对新建体育设施或提升改建的体育场馆,达到国家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予以建设总额 15%的投资补贴,不超过 300 万元。


(三)鼓励举办高品质体育赛事活动

1.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确定在温江举办的国际知名体育赛事,每赛季给予不超过办赛成本 50%的办赛补助,不超过 300万元。


2.对温江自主培育以“金温江”冠名、市场价值大、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赛事,每赛季给予不超过办赛成本 50%的办赛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3.在温江举办全国知名体育赛事,每赛季给予不超过办赛成本 50%的办赛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支持发展职业俱乐部

对落户温江,每年参与全国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给予每赛季或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首次晋级国家级职业联赛的职业俱乐部,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取得全国职业联赛总冠军的给予不超过300 万元奖励、亚军不超过200 万元奖励、季军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五)培育“体育+”新经济新场景推进体育与文化、旅游、康养、教育、互联网、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体育消费新业态,延伸体育消费产业链,拓展发展空间的体育服务综合体。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不超过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加大土地和人才支持

1.加大对体育产业新增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体育产业,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规定》的,经公示,同一地块只有一个定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四荒”土地发展体育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并依法按约定享受相应权益。支持生活性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及商业项目用地,经批准为省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出让宗地的,可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 70%出让。


2.加强体育人才引进,对促进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的人才,在落户、子女就学方面提供支持。


(七)推动体育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进一步完善体育产业调查统计制度,建立体育资源数据库。健全行业监测评价机制,定期发布产业运行数据,构建体育产业信息平台。加强体育组织、体育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正透明的经营环境。借鉴国际经验,遵照国际惯例,执行国际标准,加快温江体育产业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三、附则

(一)同一补贴对象符合多项同类型补贴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贴。


(二)获得本措施资金支持的企业,须承诺在温江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 10 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温江区的企业,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扶持资金利息:获得本措施资金支持的企业管理者所在企业也须符合本款之规定。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年,由成都市温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措施发布后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则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大邑县促进“三文”产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县文博、文创、文旅(以下简称“三文”)产业融合发展,根据《中共大邑县委办公室、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邑县促进“三文”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2021〕12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大邑县,产业定位、主营业务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西部文创中心行动计划(2017-2022 年)〉的通知》(成委发〔2018〕7 号)和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的产业内容,从事文博、文创、文旅产业领域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研究、创作、制作、设计、生产和销售相关的企业、机构及个人。


第十二条 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一)鼓励引进企业、公司、体育社团在大昌县境内主(承)办程序合规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赛事,经业务主管部门评审后,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在大昌县境内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经营性用地,投资自建具有特色休闲健身体育的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管理费用)1000万元及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或运动休闲特色项目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冰雪场馆(场地)设施的运营管理。对新建室内的冰雪场馆(场地)设施产生的水、电、气、热等能耗费用给予 10%,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


《新津县支持文体旅产业发展政策》



为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冲击,鼓励企业积极化危为机、抢抓发展新机遇,推动我县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融合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着力培育县域经济新的增长极,助推“成南副中心、滨江公园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产业聚集

第一条 对新落户、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不含土地价格)以上的重大文旅项目,建成投运后按实际投资总额的0.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落户、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格)的主题客栈(精品民宿 ),建成投运后按实际投资总额的 4%,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企业投资新建体育单体项目、体育场馆、运动公园、博物馆等文化体育产业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的 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二条 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10万元以上的新落户的影视、动漫、游戏、VR/AR、音乐、演艺、体育、文创、旅行社等山水运动、文化创意、旅游服务产业,从注册之日起3个年度内,以对我县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为参照数,第一年按 100%给予企业产业支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 80%、60%给予产业扶持。


第三条 鼓励营造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新经济场景,对新开办的租用场地在 200 ㎡以上的动漫、游戏、VR/AR 场景体验等文化创意和体育新兴业态企业,开办运营满一年经评审认定,连续3年按其上一年度实际总租金的 50%给予企业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为每月30元/㎡,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 500 ㎡,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对世界品牌 500 强企业在政府认定产业载体成立独立法人机构且固定资产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正常经营满一年,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 2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对政府认定的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引进 20家以上文体旅企业(引进的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且入驻面积 20㎡以上)的,给予基地(园区)一次性 20 万元的运营补贴。


二、支持品牌创建

第五条 对新评定为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运营单位 800 万元、2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运营单位 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运营单位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获评业主 2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分别给予获评业主 50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的 3A、2A、1A 级林盘景区,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农家乐(乡村酒店)分别给予获评业主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创产业园区(基地 )、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单位 ),分别给予其运营单位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文创小镇、文创街区、文创空间,分别给予其运营单位 80万元、40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省级文创小镇、文创街区、文创空间,分别给予其运营单位 60万元、30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市级文创小镇、文创街区、文创空间,分别给予其运营单位 40万元、20万元、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文化旅游企业挖掘在地文化,积极参与文创产品的研发、生产、营销,对新研发、新生产的文创产品年营业收入当年超过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文创企业,经评宙认定,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文化旅游商品(含文创类)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获评企业 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配套提升

第七条 对企业投资的旅游景区内新(改)建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垃圾桶(箱)、标识系统等按当年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 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企业投资的游客集散中心、自驾车及房车营地、夜间经济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 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旅游景区、通景公路、绿道沿线、特色镇、特色街区、民宿、农家乐、餐饮店的公共厕所新建(改造),经验收达到 3A、2A、1A级标准的,分别给予3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达到成都智慧旅游标准的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 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改建民宿、农家乐,推进农家乐(乡村酒店)“四改一提升”(改厨、改厕、改餐、改客房和提升服务)和环保配套,正常经营满一年经验收合格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的 20%给予实施主体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按照我县花漾新津示范店标准新(改)建的民宿、农家乐、餐饮店,经评审认定并授牌的,给予企业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活动开展

第九条 对高校、研学培训机构在我县建立文体旅科研、教学实习、技术推广、文创设计、旅游研学等经政府认定的实训基地的,按照其实际投入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开展旅游研学、教育培训人数当年达到1万人以上且主营收入达 500 万元的实训基地,经评审认定,给予 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高校委派优秀学生到实训基地实习,经评审认定,按照新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学生生活补贴。


第十条 支持文体旅企业围绕景区景点、博物馆、美术馆等开发 VR/AR 全景导览、语音自助导览、电子手绘地图等功能并举办网上会节活动,开展线上线下联动,按实际投资总额的 50%给予实施主体不超过 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体育协会、社会团体等承办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国

家、省、市、县级龙舟、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赛事,根据其绩效,给予协会 20 万元、5 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商(协)会承办经市级以上部门批准举办的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对城市营销有显著成效的,经评审认定,按照活动总经费支出的 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五、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隶属关系在新津县范围内合法经营的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二)本政策每年申报两次,分别为每年的2月1日一3月15日、9月1日-10月15日,每年申报前一年度的资金。

(三)本政策实施期间,同时符合新津县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政策可与上级政策重复享受,但若上级政策中涉及县级配套的,则不重复享受。

(四)本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由新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对特别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执行。


(五 )本政策涉及的各项资金支持等资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个人或企业承担。


(六)政策申报范围为 2019 年1月1日起发生事项。


(七)本政策涉及条款由新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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