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出台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政府对体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深化校外体育培训机构治理,引导机构按照标准建设、前置准入备案和规范管理,强化教育质量和安全稳定意识,构建体育培训行业良好生态,促进青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回应关切。
着眼受培训人员的身心健康成长,整体提升体育培训行业质量。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凝聚社会共识。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
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市级统筹、属地负责、上下联动,落实部门职责,理清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健全保障政策,强化协同。
(三)坚持综合治理、稳步实施。
突出工作重点,实施分类处置,强化政府监管主阵地作用,全面规范体育培训机构管理,稳妥推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体育培训机构备案率100%、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体育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培训行为全面规范,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执行体育培训机构准入标准
1.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并且从事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服务为对象的营利性体育类培训机构。
2.从事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服务的机构设置需符合《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拟开展的机构应符合《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备案办理流程告知书》中要求,取得体育部门出具的结果为“已审核,符合设置标准”的《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登记申请表》,在登记注册完成后向体育部门提交《备案承诺书》、《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备案书》后取得《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备案回执》。
(二)完善和规范登记、备案、变更和终止程序
1.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培训机构服务内容。
2.培训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培训”字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报机构名称,以其出具的预留报告书的名称向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3.机构应按照《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备案办理流程告知书》要求进行申请。
4.培训机构在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营业。
5.培训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及时向体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取得部门出具的变更备案回执后,可至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变更。
6.培训机构需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并向体育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取得部门出具的注销备案回执后,可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注销。
7.培训机构应当在举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以及备案回执。
(三)明确体育培训机构管理职责
1.亮证办学。各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初审备案,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体育类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亮明由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回执》及市场监管部门领发的《营业执照》,举办者、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备案内容相符。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备案核准的培训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
2.规范招生。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入学条件、招生对象、教学时间、班额应向社会公布,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非法泄露学员个人信息。
3.亮牌收费。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培训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应开具合法票据,并全额存入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4.保证安全。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场所使用的装修材料也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安全防范制度,人防、物防、技防达标。保持机构疏散通道畅通,门窗、阳台无设置防盗窗等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开启),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常态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演练,员工正确熟练使用灭火器和消防栓,加强对学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培训场所要落实国家关于采光和照明的相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5.持证上岗。各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项目和规模配齐专兼职教练,教练应持有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并在培训学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教练信息。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兼职。
6.规范管理。各培训机构应将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
7.制度完善。要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切实规范人员准入、劳动用工、培训教学、收支账务、档案资料等常规管理,提高培训效益,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要高度重视培训教练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素质水平与业务能力。
8.确保质量。各培训机构要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服务赢信誉,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教练的业务指导与常规检查,自觉履行招生承诺,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9.诚信运营。举办者要依法诚信开展培训业务,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可参照《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合同中需明确培训项目与内容、质量承诺、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并共同遵守。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副实。不得以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强迫学员接受培训。
10. 规范宣传。招生章程及广告内容应当合法、真实,表述应当规范、清晰,发布应当公开、合规;不得利用主管部门、相关协会、考级机构及其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严禁出现误导学员和家长的模糊宣传、虚假宣传。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双减”工作的领导,市体育局统筹全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准入备案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制定备案指引和实施工作方案,理清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预防和化解风险,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属地管理。
各级体育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和主管部门责任,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双公示”要求全面推行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黑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对体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业务指导。
各级体育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培训机构准入工作的业务咨询指导、人员培训和备案审核等工作。
(四)强化行业监管。
各级体育部门要根据“双减”工作要求,加强对体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建设、消防等部门对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对未按要求备案擅自从事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服务的,或者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准入标准和规范的,予以整改。
(五)营造良好氛围。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发挥政府主导力量,加强宣传引导,各体育部门要广泛宣传规范体育类培训机构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举措,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好“双减”工作的政策内涵、积极意义、发展愿景、工作举措,凝聚社会共识,为治理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
下拉查看《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具体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件精神,保障我市“双减”非学科类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提高青少年体质,根据市《关于做好金华市校外培训机构非学科类培训项目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指引。
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体育类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体育主管部门核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青少年(幼儿)为服务对象的营利性体育类培训机构。
本指引所指的体育类培训服务是指竞技体育类、群众体育类、其他体育类培训服务。
本指引所指青少年(幼儿)所包含范围为:儿童(代表3至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代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代表普通高中学生)。
学历类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类和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和成人类体育培训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指引。
举办者条件
(一)法人: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且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培训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培训内容、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机构名称应先由市场监管部门预留登记。
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名称:一般采用“金华市XXXX”结构。根据机构需求,名称也可详细至“金华市XX县(市、区)XXX”结构。
2.字号:一般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若以个人姓名作字号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一般表述为“XX体育培训”,为体现培训门类或者特色,可以使用类如“篮球培训”“篮球基础培训”等行业表述用语。
4.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5.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
开办资金
举办者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培训组织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30万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培训场地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以学员安全为重,避开可能危及学员人身安全的场所,并符合消防、环保、建设、卫生、房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从事体育培训服务。
(一)机构需拥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地(含办公用房、训练用房/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材料,仅与学校合作共同使用校内体育场地进行体育培训的机构不得申办培训准入。
(二)以租用场所开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培训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场地面积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有场地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智力类不少于150平方米。教学用房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团体类体育培训项目同一时段内培训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体育类场馆除外),培训对象为14周岁以上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
(四)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培训的机构应提前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开放标准要求。
(五)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要按照国家关于采光和照明的相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办学场所存在噪音危害的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六)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地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同时通过为培训客户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章程制度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培训和管理活动。
(一)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培训地点、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培训宗旨、基本原则、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机构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5.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法定代表人;
7.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
(二)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收退费、资产、财务、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组织机构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
(一)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任职。
(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任职。
(三)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近三年担任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者,不得在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中任职。
(四)培训机构应建立以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五)培训机构应有专职财务人员。
机构法人、负责人与教练员
(一)法定代表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二)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应有专职负责人,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要求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相关培训管理经验;
4.熟悉体育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专项培训要求,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三)培训教练员。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练队伍,一般不得少于3人。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青少年(幼儿)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教练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经验丰富,具有相应专业性;
2.已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教练员证、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等从业资格证书或认定材料,并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3.聘用体育学院大学教师作为教练员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4.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
(四)人员管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学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严禁开展学科类项目培训。
(一)应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
(二)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器材,所采购的器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设置固定的检修、维护、更换时间,并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
(三)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收费标准、培训时间等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
(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并制订与课程和教材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教材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用正式出版物作为培训材料的,应与其培训项目内容相匹配,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教材的内部审核。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行业准入登记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体育类培训机构由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行业进行前置准入审核、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二)举办者名称需自主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确定,以申报成功的名称进行注册登记。
(三)拟申请准入机构应到所属地体育部门进行申请,体育部门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认定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至体育部门备案取得回执后方可开展体育培训活动。
管理要求
(一)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体育类培训机构的行业准入审核工作的监管与指导;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类培训机构行业准入审核主管部门。
(二)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和章程载明的机构名称、培训地址、培训类别和层次、培训项目和内容,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体育培训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
(三)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四)培训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公示即时信息,主动公开培训项目、招生信息、收费信息等。
(五)培训机构应与学员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培训合同,该合同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双方权利义务、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六)培训机构应当将相关证件、《备案回执》、《营业执照》、教练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职业证书等公示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体育类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与申报的内容一致。
(八)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60个课时的费用。对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九)培训机构遗失相关证件的,举办者应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声明,公告期(不少于 1 个月)满后持媒体公告件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公告和补办期间不得招生。
(十)培训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出卖、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相关证件;不得委托或授权不具备培训资质资格的学校或单位、个人办学、办班。
附则
本准入指引为基本标准,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制订本地体育类培训机构准入标准,并向金华市体育局备案。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试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